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
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公安分局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办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1、 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2、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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